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589號
TNDV,109,司繼,2589,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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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589號
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即黃碧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黃碧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碧蓮遺產之報酬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碧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79 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碧蓮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 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辦理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等事務,爰依 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67 號公示催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費用支 出明細表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黃碧蓮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104年度司繼字第1791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 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清查被繼承 人財產、收受強執執行事件文書,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 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處 理事項明細表及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 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 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 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30,000元、費用部分2,030元, 合計為32,030元,應屬適當,另關於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 酬之程序費用1,000元及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 用1,000元,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黃碧蓮遺 產負擔,故不予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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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