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211號
TNDV,109,司繼,2211,202008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崇和 


相 對 人 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



      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


      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


      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


      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楊OO即楊OO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楊豐林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OO之債權人,惟 其業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1日死亡,且無繼承人在法定 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 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 語。
二、按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 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稽其立法目的一方面令原不知 債權存在之繼承人知悉,另一方面亦可使債權人及繼承人尚 有藉由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之機會,並可釐清繼承人所繼



承之債權債務關係。又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 ,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 姓名及最後住所,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㈣聲請命繼 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家事事件法第129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楊OO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且業 於104年4月21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上開相對人楊O O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債權證明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憑。又 相對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及陳報 遺產清冊,亦有卷附本院前案查詢索引卡等足參,故聲請人 依上開民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等提出被 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