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21號
聲 請 人 吳金裕
相 對 人 邱宇婕即邱鳳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七至二十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七至二十二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 據法第6條既已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則依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之法理,解釋上民法第3條第3項得以指印 代簽名之規定,即不得適用於票據改寫之情形,故僅於改寫 處按捺指印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 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 、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 、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再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除發票人有死亡、逃避或其他無 從對其為付款提示之原因或發票人有受破產宣告之情形外, 執票人於本票到期後提示而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 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發票人主張執票 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85條、第95條及第124 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7至22所示本票之聲請,經核均與票據法
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2、3所示本票,其發票日中關於「年」之記載 曾經改寫,然相對人並未於改寫處簽名,顯與上開規定不符 ,其改寫不生效力,故此本票之發票日仍應依改寫前之內容 為認定。惟改寫前發票日之「年」,已因塗改而難以辨識, 則編號1、2、3本票之發票日期,已屬無從確定,依前開說 明,此3紙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自不得持上開本票對相對 人行使追索權。另附表編號4所示本票,雖已屆到期日,惟 聲請人於聲請狀表明該票據提示日為「109年9月10」,而聲 請人係於109年8月21日即已提出本件聲請,此本票顯尚未提 示;又編號5、6所示本票,已明確記載其到期日分別為民國 109年8月30日及109年9月30日,本件聲請時此二紙本票之到 期日顯未屆至,聲請人當不可能於票載到期日後向相對人提 示。聲請人既未於本票到期日後提示,又未證明本件有何得 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附表 編號1、2、3、4、5、6所示本票請求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以及相對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 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 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准 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
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 ,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 ,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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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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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發票日經改寫│10,000元│108年3月30日 │CH656540 │駁回│
│ │惟改寫處未簽名│ │ │ │ │
│ │,且無從辨識改│ │ │ │ │
│ │寫前之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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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發票日經改寫│10,000元│108年12月30日 │CH656547 │駁回│
│ │惟改寫處未簽名│ │ │ │ │
│ │,且無從辨識改│ │ │ │ │
│ │寫前之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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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發票日經改寫│10,000元│109年3月30日 │CH656550 │駁回│
│ │惟改寫處未簽名│ │ │ │ │
│ │,且無從辨識改│ │ │ │ │
│ │寫前之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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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9年7月30日 │10,000元│109年7月30日 │WG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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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9年8月30日 │10,000元│109年8月30日 │WG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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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9年9月30日 │10,000元│109年9月30日 │WG000000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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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7年12月30日 │10,000元│107年12月30日 │CH656537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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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8年1月30日 │10,000元│108年1月30日 │CH656538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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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108年2月28日 │CH656539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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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8年4月30日 │10,000元│108年4月30日 │CH656541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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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8年5月30日 │10,000元│108年5月30日 │CH656542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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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8年6月30日 │10,000元│108年6月30日 │CH656543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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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7年10月30日 │10,000元│107年10月30日 │CH656535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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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7年11月30日 │10,000元│107年11月30日 │CH656536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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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108年9月30日 │CH656544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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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8年10月30日 │10,000元│108年10月30日 │CH656545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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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8年11月30日 │10,000元│108年11月30日 │CH656546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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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9年1月30日 │10,000元│109年1月30日 │CH656548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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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9年2月28日 │10,000元│109年2月28日 │CH656549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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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9年4月30日 │10,000元│109年4月30日 │WG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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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9年5月30日 │10,000元│109年5月30日 │WG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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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9年6月30日 │10,000元│109年6月30日 │WG0000000 │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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