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胡原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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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利息: │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胡原嘉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3371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3日起 │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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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胡原嘉 │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1期計付3│
│ │33371 │ │月3日起 │ │00元違約金、逾│
│ │元 │ │ │ │期第2期計付400│
│ │ │ │ │ │元違約金、逾期│
│ │ │ │ │ │第3期計付500元│
│ │ │ │ │ │違約金,違約金│
│ │ │ │ │ │之計收最高以連│
│ │ │ │ │ │續三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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