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552號
TNDV,109,司促,20552,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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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52號
債 權 人 許素蓮 

債 務 人 陳王月蘭

      王月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除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
  者外,另請求自民國104年12月4日起至109年5月10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已自陳雙方約定之清償日為10
  9年5月10日,且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記載之到期日亦
  為109年5月10日,故本件債務之約定清償日,即為109年5月
  10日無誤。而前述本票及債權人另行提出之借據,其上均未
  載有債務人於約定清償日前應給付利息之約定,則債務人應
  自前揭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
  ,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依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其逾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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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