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991號
TNDV,109,司促,1899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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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美麗佳園管理委員會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 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 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 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 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施作相對人消防缺改善工程,相對人尚有 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29,100 元未給付,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償還等,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人所 提出之承攬合約書所載,與相對人簽立承攬契約者係第三人 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且合約中係以呂凱華為代表人。聲請 人雖主張其與第三人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為關係企業,惟兩 者仍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聲請人既非承攬契約之當事人 ,即難認定其對相對人有承攬報酬之請求權。又聲請人雖提 出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記錄截圖,主張經物業管理公司已 同意施工等情,惟該對話記錄中並未有關於工程款項之約定 或承諾,從而,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定聲請人對相 對人有前開工程款項請求權之存在,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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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