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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343號
TNDV,109,司促,1834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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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4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陳榮喜即串三珠服飾屋(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主張與
  債務人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每月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2,
  100元,因債務人違約未支付相關費用,故請求債務人應給
  付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之服務費共10,500
  元,並提出服務契約書為據。據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所載,
  債務人應支付每月服務費2,100元,惟並未記載得請求未到
  期之服務費之約定,本院遂於109年7月23日發文通知債權人
  :「請提出何以得請求未屆至之保全服務費依據。」,惟聲
  請人收受通知後僅具狀表示「因保全服務契約具有繼續性,
  故請求至部分期限支費用總額,以免浪費訴訟資源」云云,
  仍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顯未盡釋明義務,是債權人之請求
  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
 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
 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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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