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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475號
TNDV,109,司促,17475,20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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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75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 人 晉生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許裕評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盧憶安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司促字第17475號裁定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業已補正債務人盧憶安之戶籍謄本,異議人之 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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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