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6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允機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權人係以案外人王德源積欠票款,經債權人向本院民事 執行處聲請對王德源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 107年度司執字第100442號核發移轉薪資命令(下稱系爭執 行命令)在案,然債務人迄未依系爭執行命令將王德源之薪 資給付予債權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 人就前開事實,雖提出系爭執行命令影本、催告債務人給付 之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債務人應給付之扣薪 款明細為佐。然依債權人提出之上開證據,均未載明債權人 對王德源之尚存之債權金額為何,致本院尚難僅依上開證據 即推斷債權人對債務人得請求如聲請狀所載債權金額之薄弱 心證。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7月6日、同月20日發函通知 債權人,提出債權人對王德源之執行名義以釋明本件請求之 金額未逾原始債權數額,上開通知並分別於同年月8日、22 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