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531號
TNDV,109,司促,1353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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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可愛花園精緻童鞋(合夥)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債 務 人 林志鴻 

債 務 人 邱千華 

一、債務人林志鴻邱千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零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原主張債務人可愛花園精緻童鞋即林
  志鴻邀同債務人邱千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詎債
  務人未依約還款且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為由,請求債務人可
  愛花園精緻童鞋即林志鴻邱千華連帶給付借款新臺幣110,
  245元及利息、違約金;嗣因「可愛花園精緻童鞋」之經營
  型態已由獨資商號變更為合夥團體,債權人乃具狀更正債務
  人為可愛花園精緻童鞋林志鴻邱千華等3人,並更正請
  求債務人可愛花園精緻童鞋林志鴻邱千華應連帶清償上
  開借款等語。惟查,「可愛花園精緻童鞋」原為獨資商號、
  負責人為林志鴻,嗣於民國105年8月26日變更營業型態為合
  夥團體、負責人為林志鴻。然獨資商號與合夥不同,前者乃
  個人出資以自己名義經營事業;後者乃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
  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獨資商號與出資經營者在法律上屬於
  一體,其權利義務均歸屬於出資經營者,合夥人相互間及合
  夥人對於合夥財產、合夥債務之權利義務,則依合夥契約定
  之,二者迥然不同。是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動用申請書、授
  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增補契
  約、商業登記抄本等影本所示,本件借款人為可愛花園精緻
  童鞋,而可愛花園精緻童鞋原為獨資商號即債務人林志鴻
  外營業之名稱,其以可愛花園精緻童鞋獨資商號對外所為之
  法律效果即歸屬於債務人林志鴻,則本件借款人即為債務人
  林志鴻,嗣後不因可愛花園精緻童鞋之經營型態變更為合夥
  團體,而生可愛花園精緻童鞋合夥團體應就本件借款負清償
  責任之法律效果,是以本件債權人請求可愛花園精緻童鞋
  本件借款負清償之責,顯非有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此部
  分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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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