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37號
TNDV,108,重訴,337,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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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張碧華律師
被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位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之TAC 廠(下稱 系爭工廠)自民國93年10月15日起,由被告供應民生用瓦斯 ,並自94年2 月22日起,由被告一併供應工業用瓦斯迄今。 如本院卷第109 頁附圖所示,系爭工廠內之TAC 瓦斯管線後 分為工業用瓦斯管線及TAC 餐廳瓦斯管線。被告僅在TAC 瓦 斯管線、TAC 餐廳瓦斯管線設置瓦斯計量錶,並未在工業用 瓦斯管線裝設瓦斯計量錶,故計算系爭工廠工業用瓦斯管線 之瓦斯使用度數時,自應以TAC 瓦斯管線瓦斯使用度數與TA C 餐廳瓦斯管線瓦斯使用度數之差額計算,並以此瓦斯使用 度數計算工業用瓦斯管線之瓦斯費用。詎被告竟未依上開方 式正確計算系爭工廠工業用瓦斯管線之瓦斯費用,自94年4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之期間,溢收瓦斯費用新臺幣(下同) 6,777,920 元(含稅),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返還溢收之瓦斯費用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系爭工廠由被告自93年起供氣迄今,當初因原



告未經被告同意擅自於TAC 瓦斯管線加裝TAC 餐廳瓦斯管線 ,兩造乃約定系爭工廠工業用瓦斯管線之瓦斯費用以「(TA C 瓦斯管線本期錶度-TAC 餐廳瓦斯管線本期收費度數)- (TAC 瓦斯管線上期錶度-TAC 餐廳瓦斯管線上期收費度數 )」(下稱特別約定)計算,故被告之前按特別約定之計算 方式收取瓦斯費用,原告均未曾提出異議,似因原告更換新 進人員,始認上開特別約定之計算方式有疑義等語。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位於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之系爭工廠自93年10月15日起, 由被告供應民生用瓦斯,並自94年2 月22日起,由被告一併 供應工業用瓦斯迄今。
㈡如本院卷第109 頁附圖所示,系爭工廠內之TAC 瓦斯管線後 分為工業用瓦斯管線及TAC 餐廳瓦斯管線。
㈢被告未在系爭工廠之工業用瓦斯管線裝設瓦斯計量錶,僅在 TAC 瓦斯管線、TAC 餐廳瓦斯管線設置瓦斯計量錶,且因被 告有裝設電子式流量校正器,所以在計算瓦斯費用時無庸再 考慮壓力係數。
㈣系爭工廠之各月TAC 瓦斯管線之使用度數為各月TAC 瓦斯管 線之錶度減上月TAC 瓦斯管線之錶度;各月TAC 餐廳瓦斯管 線之使用度數為各月TAC 餐廳瓦斯管線之錶度減上月TAC 餐 廳瓦斯管線之錶度。而各月工業用瓦斯管線之使用度數則為 各月TAC 瓦斯管線之使用度數扣除各月TAC 餐廳瓦斯管線之 使用度數。
㈤系爭工廠於94年4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期間之各月TAC 瓦斯 管線之使用度數、TAC 餐廳瓦斯管線之使用度數、工業用瓦 斯管線之使用度數、被告收取工業用瓦斯管線之使用度數及 各月瓦斯單價如附表所示。
㈥被告就系爭工廠之TAC 餐廳瓦斯管線瓦斯費用並無溢收或短 收。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告辯稱兩造約定以特別約定之計算方式收取系爭工廠工業 用瓦斯管線瓦斯費用,是否有理由?
㈡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自94年4 月起至 108 年2 月止期間,溢收之工業用瓦斯管線瓦斯費用6,777, 920 元,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辯稱兩造約定以特別約定之計算方式收取系爭工廠工業 用瓦斯管線瓦斯費用,並非可採:




⒈被告辯稱兩造約定以特別約定之計算方式收取系爭工廠工業 用瓦斯管線瓦斯費用等語,為原告所否認。經查,證人張長 江於109 年6 月22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96年5 月16 日起受僱於被告,一開始之職稱為推廣員,從事業務推廣工 作,97、98年間調至南科營業所擔任副理,98年調至永康營 業所擔任業務部代經理,99年9 月30日離職,101 年5 月1 日復職擔任業務部代經理迄今。系爭工廠之商業錶跟工業錶 有連通,所以算完民生錶的用氣量後還要跟上面的工業錶做 相減的動作,才能求得工業錶當期的真正度數。本件在97年 我收到要調南科派令前,當時總經理潘哲輝很含糊的向我表 示南科有些錶不是標準的計量方式,要我照著跟用戶的約束 去做就好,至於南科哪些錶計量不是按照標準方式、是依照 什麼方式計算,潘哲輝並沒有具體告訴我,所以我不清楚, 我也不曾抄過原告公司的錶。後來我看資料單據後才去推算 出來原告餐廳的本期讀數減上期讀數得到用錶度數,工業錶 的部分先本期讀數減上期讀數,再減掉本期餐廳的用錶度數 ,就為工業部分的收費等語(見本院卷第202 至206 頁), 則依證人張長江之上開證述,可知證人張長江尚非負責系爭 工廠瓦斯抄錶工作之人,其僅曾聽聞潘哲輝很含糊的向其表 示南科有些錶不是標準的計量方式,然潘哲輝並無具體告知 證人張長江關於南科有哪些錶不是照標準方式計量及具體之 計算方式,是自證人張長江前揭證言,尚無從認定兩造曾約 定以特別約定之計算方式收取系爭工廠工業用瓦斯管線瓦斯 費用。
⒉況證人張長江於同日另證稱:瓦斯費用之計算,一般計算原 則是依照使用量來計算,也就是如果單價不變之情況下,使 用量越多,瓦斯費就會收取越多等語(見本院卷第205 頁) ,則縱因被告未在系爭工廠之工業用瓦斯管線裝設瓦斯計量 錶,致兩造就工業用瓦斯管線瓦斯費如何收費乙節有協議之 必要,兩造所協議之計算方式理應與「使用量」相關或部分 相關,始符證人張長江上開所述「一般計算原則是依照使用 量來計算,使用量越多,瓦斯費就會收取越多」之常理。然 如依被告所稱之特別約定之計算方式計價,上期TAC 餐廳收 費度數與本期TAC 餐廳收費度數間之差額,實取決於原告各 月用氣度數是否有異常變化,即不論瓦斯使用量多寡或高低 ,如各月間之使用度數大致相同,則各月收費度數差額有可 能為0 或極小,如各月使用度數起伏較大,則各月收費度數 差額就有可能較大,換言之,各月收費度數差額與該月瓦斯 使用量之多寡或高低無關,是該特別約定之計算方式與工業 用瓦斯管線使用量並無一定之關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辯



稱兩造約定以特別約定之計算方式收取系爭工廠工業用瓦斯 管線瓦斯費用,實與常理有違,被告此部分抗辯,洵不足採 。
㈡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自94年4 月起至 108 年2 月止期間,溢收之工業用瓦斯管線瓦斯費用6,777, 920 元,應屬有據: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
⒉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約定以特別約定之計算方式收取系 爭工廠工業用瓦斯管線瓦斯費用,則系爭工廠工業用瓦斯管 線瓦斯費用自應以實際使用度數計價。又系爭工廠內之TAC 瓦斯管線後分為工業用瓦斯管線及TAC 餐廳瓦斯管線,系爭 工廠於94年4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期間之各月TAC 瓦斯管線 之使用度數、TAC 餐廳瓦斯管線之使用度數、工業用瓦斯管 線之使用度數、被告收取工業用瓦斯管線之使用度數及各月 瓦斯單價如附表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此計算,被 告於94年4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之期間,溢收系爭工廠工業 用瓦斯管線瓦斯費用6,777,920 元(含稅)(計算式詳如附 表)。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自94年 4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期間,溢收之工業用瓦斯管線瓦斯費 用6,777,920 元,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7 7,92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2月10日(送 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與規定相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及第392 條第 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分別宣告之。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 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 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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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