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2號
TNDV,108,訴,272,2020082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謝智翔 
      陳倩如 


被   告 莊財旺 
      李葉月 
      李明同即李炎煌

      李秋霞 
      李 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其中附表關於李「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謄」;附表關於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莊祥、莊財旺李葉月各15分之4;李明同李秋霞、李謄各15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