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謝智翔
陳倩如
被 告 莊財旺
李葉月
李明同即李炎煌
李秋霞
李 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其中附表關於李「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謄」;附表關於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莊祥、莊財旺、李葉月各15分之4;李明同、李秋霞、李謄各15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