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17號
TNDV,108,訴,2017,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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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進松 
      林進建 
      林進崑 
      林淑嬌 
      林張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林張月秀」記載,應更正為「林張秀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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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