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曾明堂
相 對 人 魏浽葶
相 對 人 楊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理由欄及計算書中關於「魏綏葶」之記載,應更正為「魏浽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復已揭示。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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