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114號
TNDV,108,司司,114,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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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即
聲明異議人  曾正義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南院武民舒一
0八司司一一四字第一0八一00一四五六號函聲請及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及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及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 101年度重家上(更)字第2號判決內容,曾正義曾景胤曾景農曾約翰瓊絲(原名曾景徽)、曾琇貴等五人各繼承 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大進廠公司)1/5之出資額, 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准用同法第79條規定,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顯然無公司法第81條「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 」之事;且聲請人自100年6月10日即得全體清算人同意處理 公司事務,足證聲請人為大進廠公司之清算人代表。再者, 曾景胤陳報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均編制不實,已涉及違 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等刑責,曾景胤已沒資格擔任大進 廠公司清算人,請鈞院撤銷准予備查之核定等語。二、按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 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定有明文。次按, 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 第178條定有明文。是公司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檢 附上開文件即為已足。
三、經查,大進廠公司於94年4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434703040號 函廢止登記在案,曾景胤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並據提出 股東會紀錄、股東會議簽到名冊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 院形式審查相關資料,已足堪認曾景胤係大進廠公司經股東 選任之清算人,是本院於108年11月20日以108年度司司字第 114號函准予備查,並無違誤。又本件係由大進廠公司之清 算人曾景胤依公司法第79條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並非本 院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由選派清算人,且依前揭說明,本件 陳報清算人就任之法定要件形式上既已完備,聲請人所主張 曾景胤有偽造文書等其他違法行為,並非於本件程序中所得



審究。是聲請人之聲請及聲明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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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