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榕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26,8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5,5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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