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95號
TNDV,106,訴,1895,20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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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上 訴 人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暘有限公司(東光燈飾)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86,653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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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暘有限公司(東光燈飾)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