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48號
TNDM,109,訴,948,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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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冠瑜



選任辯護人 顏雅嫺律師
被   告 王傑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冠瑜王傑亮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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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