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72號
TNDM,109,訴,772,2020082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宸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2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宸霆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鐵鎚壹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宸霆因積欠蘇威儒高達新台幣50萬元賭債,拒絕償還且避 而不見,蘇威儒因催討無門,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在臉書 帳戶「蘇閔政」動態訊息上,稱李明儒李宸霆「聽說你被 關過,身上還有槍」、「是穿裙子的還是穿褲子的」等語( 妨害名譽部分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欲逼李宸霆出面處 理。詎李宸霆惱羞成怒,於108年12月31日下午2時許,與不 知情之吳宗憲(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同至臺南市○○區 ○○路000號、蘇威儒所開立「米里飲料店」,持鐵鎚1把敲 打店內櫃台(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以之毆打蘇威儒頭部 ,致蘇威儒因此受有頭部瘀腫及頸部擦傷之傷害,並另行基 於恐嚇之犯意,對蘇威儒說「趕快把店收起來,不然還要來 砸店」,並與蘇威儒發生扭打,隨後離開之際,再承前開犯 意,對蘇威儒告以「限你一個小時內趕快把店收起來,不然 還要再來砸店」,以加害蘇威儒財產之事項恐嚇蘇威儒,致 蘇威儒因此心生畏懼。
二、案經蘇威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依法調查上 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本 案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 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 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



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 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 據使用,合先敘明。以下分就各被告被訴各罪之實體部分析 述之。
貳、本院認定事實所憑證據之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宸霆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71頁),核與證人蘇威儒(見警卷第12至15頁、第16至 18頁;偵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59至64頁)、證人即在場店 員邱雅螢(見警卷第19至21頁;本院卷第65至68頁)、吳宗 憲(見警卷第8至11頁;偵卷第39至41頁)證述情節相符; 此外,復有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 院診斷證明書1紙(見警卷第22頁)、監視器錄影及翻拍照 片8張(見警卷第24至27頁)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應 係出於事實,要可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要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先後二次恐嚇行為,時間密接 ,地點同一,可認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應論以接續犯,其 第二次恐嚇行為,雖未據起訴,惟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 一罪之接續犯關係,仍為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三、爰審酌被告積欠告訴人50萬元賭債,不僅多年未償,更避不 見面,見告訴人稍加諷刺即出面以暴力相向,並予恐嚇,實 欠缺法紀觀念,犯後拒絕賠償告訴人,偵查中及本院審理初 時均未坦承犯行,待交互詰問證人後,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難認已有悔意,並參酌告訴人所受身、心傷害及財物損 害,被告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另被告犯傷害罪所持用之鐵 鎚一把,乃取自被告所有,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欣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