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02號
TNDM,109,聲,1502,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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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義禪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義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義禪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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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