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01號
TNDM,109,聲,1501,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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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德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德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德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持有改造手槍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均經判決確 定後,復由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2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 年1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 字第464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受刑人 因上開2 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入監執行迄今 ,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0 年9 月1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9 年8 月11日以法授署矯教字第10901748771 號核准假釋 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 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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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