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竣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竣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竣斌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 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