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72號
TNDM,109,簡附民,7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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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被   告 薛群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11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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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