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039
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109 年度易字第961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黃敬祐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極品紅燒牛肉麵泡麵貳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 行記載:「凌晨 0 時許」,應更正為:「凌晨0 時51分許」,及證據部分記 載:「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8張」,應更正為:「監視器影 像翻拍照片11張、告訴人提供消費明細聯1 紙及現場照片6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黃敬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被告先後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2751號 判決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詎不知悔改,再為竊取他人泡麵之犯行,所為 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賠償告訴人黃柏 盛之損害,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技術員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3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極品紅燒牛肉麵泡麵2 包,未經扣案,亦未發 還告訴人,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 段、第51條第7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109 年度偵字第10390 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