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721號
TNDM,109,簡,2721,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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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添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564
號、第6565號、第7380號、第7752號、第8444號、第8445號、第
8446號、第924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添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5、8、9所示之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 載「刮刮樂彩券44張」補充為「刮刮樂彩券44張(面額均為 新臺幣200元)」、犯罪事實欄「八」所載「尚贏彩卷行」 更正為「尚贏彩券行」及「刮刮樂彩卷10張」補充為「刮刮 樂彩券10張(面額均為1,000元)」,以及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鄭添貴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鄭添貴就附表所為,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附表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 先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 定,於民國107年6月22日假釋出監,並於107年8月2日假釋 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為累犯,且其先前已因故意犯竊盜 罪入監執行,卻未知謹慎守法,猶再犯本件竊盜罪,刑罰反 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附表所示犯行均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任意實 行竊取他人物品之行為,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 ,然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並考 量附表所示各次遭竊之彩券,數額及金額均非稱鉅大,又附 表編號2、3、4、6、7所示遭竊彩券之價值金額,被告業提 出金錢而發還附表編號2、3、4、6、7所示之告訴人廖孟茹張志堂簡儀瑩林萬枝黃琬婷,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09年7月17日南檢文義109偵6564字第1099045820號、109 年7月24日南檢文義109偵6565字第1099047178號函各1份可 憑,並考量被告現罹肝病、疑似肝纖維化、頸椎脊椎滑脫症 、血小板缺乏症、白內障、雙眼玻璃體混濁等疾病,並領有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有被告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1份、台東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2份可參,復 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其係小學畢業、家庭經濟狀 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均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
㈢未扣案之被告實行附表編號1、5、8、9所示犯罪而取得之彩 券,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上開編號之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且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上揭 沒收併執行之。又被告業按附表編號2、3、4、6、7所示遭 竊彩券之價值金額,提出金錢發還予編號2、3、4、6、7所 示之告訴人,堪認與犯罪所得已實際歸還被害人之情形相符 ,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編號2、3、4、6、7所 示之犯罪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行 │所處罪名及刑責 │
├──┼───────┼────────────────────────────┤
│ 1 │起訴書犯罪事實│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欄「一」所示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刮刮樂彩券肆拾肆張(面│




│ │盜 │額均為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起訴書犯罪事實│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欄「二」所示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盜 │ │
├──┼───────┼────────────────────────────┤
│ 3 │起訴書犯罪事實│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欄「三」所示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盜 │ │
├──┼───────┼────────────────────────────┤
│ 4 │起訴書犯罪事實│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欄「四」所示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盜 │ │
├──┼───────┼────────────────────────────┤
│ 5 │起訴書犯罪事實│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欄「五」所示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好運20倍刮刮樂」拾張│
│ │盜 │、「幸運777刮刮樂」貳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起訴書犯罪事實│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欄「六」所示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盜 │ │
├──┼───────┼────────────────────────────┤
│ 7 │起訴書犯罪事實│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欄「七」所示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盜 │ │
├──┼───────┼────────────────────────────┤
│ 8 │起訴書犯罪事實│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欄「八」所示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刮刮樂彩券拾張(面額均│
│ │盜 │為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9 │起訴書犯罪事實│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欄「九」所示竊│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包一把抓」、「五路│
│ │盜 │財神」、「1200大吉利」壹批(價值共計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6564號
109年度偵字第6565號
109年度偵字第7380號
109年度偵字第7752號
109年度偵字第8444號
109年度偵字第8445號
109年度偵字第8446號
109年度偵字第9249號
被 告 鄭添貴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添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8年6月16日14時03分 ,在新北市○○區○○街00號1樓莊進興所經營之興萬憶彩 券行,佯裝購買彩券,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刮刮樂彩卷 44張,價值新臺幣(下同)8800元,得手後隨即藏放在衣服 ,未經結帳即離去。經莊進興事後盤點時發現失竊報警,警 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獲。
二、鄭添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8年6月27日17時16分,在 南投縣○○鎮○○街00號廖孟茹所服務搖錢樹彩券行,佯裝 購買彩券,趁廖孟茹等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面額200 元刮刮樂21張,共計4,200元,得手後逃逸。經廖孟茹事後 盤點時發現失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獲。三、鄭添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8年6月27日17時24分,在 南投縣○○鎮○○路0000號張志堂所服務財神進安彩券行, 佯裝購買彩券,趁張志堂等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刮刮 樂數十張,價值約4,500元,得手後逃逸。經張志堂事後盤 點時發現失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獲。四、鄭添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7月13日13時07分, 在南投縣○○市○○○街00號簡儀瑩所服務之嘉樂彩券行, 佯裝購買彩券,趁簡儀瑩等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面額 500元超級麻獎刮刮樂10張及面額100元雙贏樂刮刮樂48張, 共計9,800元,得手後逃逸。經簡儀瑩事後盤點時發現失竊 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獲。
五、鄭添貴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8年8月5日20時50分,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李惟得經營之柯霈蓉彩券行



,佯裝購買彩券,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好運20倍刮 刮樂10張、幸運777刮刮樂2張,合計價值2,200元,得手後 逃逸。經李惟得事後盤點時發現失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 畫面而查獲。
六、鄭添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8年10月23日12時19分, 在雲林縣○○鎮○○路00號好財運彩券行,佯裝購買彩券, 趁店員林萬枝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刮刮樂42張,價值約16 ,200元,得手後逃逸。經林萬枝事後盤點時發現失竊報警,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獲。
七、鄭添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8年11月12日14時50分, 在臺南市○○區○○路○段0號金再福彩券行,佯裝彩券要 對獎,趁黃琬婷等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桌上刮刮樂1批, 價值約3,000元,得手後逃逸。經黃琬婷事後盤點時發現失 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獲。
八、鄭添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8年11月16日下午14時35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尚贏彩卷行,趁店員謝 伶鈺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展示架之刮刮樂彩券10 張,價值1萬元,得手後逃逸。經謝伶鈺事後盤點發現失竊 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獲。
九、鄭添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9年2月9日19時28分,在 臺中市○○區○○街00號高育煊經營之寶祥彩券行,佯裝購 買彩券,趁店員不注意之際,竊取紅包一把抓、五路財神及 1200大吉利等數張刮刮樂1批,價值約22,000元,得手後逃 逸。經高育煊事後盤點時發現失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 面而查獲。
十、案經莊進興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廖孟茹、張志 堂訴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簡儀瑩訴請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南投分局;李惟得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林萬枝訴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黃琬婷訴請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謝伶鈺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高育煊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林萬枝訴請雲林縣 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證明事項 │
├──┴────────┴──────────────┤
│109年度偵字第8444號 (犯罪事實一) │
├──┬────────┬──────────────┤
│ 1 │告訴人莊進興指訴│犯罪事實一 │




├──┼────────┼──────────────┤
│ 2 │興萬憶彩券行監視│犯罪事實一 │
│ │器錄影光碟及畫面│ │
│ │擷取相片 │ │
├──┴────────┴──────────────┤
│109年度偵字第6565號(犯罪事實二、三) │
├──┬────────┬──────────────┤
│ 1 │被告鄭添貴自白 │犯罪事實二、三 │
├──┼────────┼──────────────┤
│ 2 │告訴人廖孟茹、張│犯罪事實二、三 │
│ │志堂指訴 │ │
├──┼────────┼──────────────┤
│ 3 │搖錢樹及財神進安│犯罪事實二、三 │
│ │彩券行監視器錄影│ │
│ │光碟及畫面擷取相│ │
│ │片 │ │
├──┴────────┴──────────────┤
│109年度偵字第6564號(犯罪事實四) │
├──┬────────┬──────────────┤
│ 1 │被告自白 │犯罪事實四 │
├──┼────────┼──────────────┤
│ 2 │告訴人簡儀瑩指訴│犯罪事實四 │
├──┼────────┼──────────────┤
│ 3 │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犯罪事實四 │
│ │畫面擷取相片 │ │
├──┴────────┴──────────────┤
│109年度偵字第8446號 (犯罪事實五) │
├──┬────────┬──────────────┤
│ 1 │告訴人李惟得指訴│犯罪事實五 │
├──┼────────┼──────────────┤
│ 2 │柯霈蓉彩券行監視│犯罪事實五 │
│ │器錄影光碟及畫面│ │
│ │擷取相片 │ │
├──┴────────┴──────────────┤
│109年度偵字第7752號 (犯罪事實六) │
├──┬────────┬──────────────┤
│ 1 │被告自白 │犯罪事實六 │
├──┼────────┼──────────────┤
│ 2 │告訴人林萬枝指訴│犯罪事實六 │
├──┼────────┼──────────────┤




│ 3 │好財運彩券行監視│犯罪事實六 │
│ │器錄影光碟及畫面│ │
│ │擷取相片 │ │
├──┴────────┴──────────────┤
│109年度偵字第7380號 (犯罪事實七) │
├──┬────────┬──────────────┤
│ 1 │被告自白 │犯罪事實七 │
├──┼────────┼──────────────┤
│ 2 │告訴人黃琬婷指訴│犯罪事實七 │
├──┼────────┼──────────────┤
│ 3 │金再福彩券行監視│犯罪事實七 │
│ │器錄影光碟及畫面│ │
│ │擷取相片 │ │
├──┴────────┴──────────────┤
│109年度偵字第8445號 (犯罪事實八) │
├──┬────────┬──────────────┤
│ 1 │告訴人謝伶鈺指訴│犯罪事實八 │
├──┼────────┼──────────────┤
│ 2 │尚贏彩卷行監視器│犯罪事實八 │
│ │錄影光碟及畫面擷│ │
│ │取相片 │ │
├──┴────────┴──────────────┤
│109年度偵字第9249號 (犯罪事實九) │
├──┬────────┬──────────────┤
│ 1 │被告自白 │犯罪事實九 │
├──┼────────┼──────────────┤
│ 2 │告訴人高育煊指訴│犯罪事實九 │
├──┼────────┼──────────────┤
│ 3 │寶祥彩券行監視器│犯罪事實九 │
│ │錄影光碟及畫面擷│ │
│ │取相片 │ │
└──┴────────┴──────────────┘
故被告鄭添貴竊盜事證明確,犯嫌均堪以認定。二、核被告鄭添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前後9 次竊盜行為為數罪,請依法分論併罰。被告曾因竊盜經判處 有期徒刑確定,於107年8月2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 上開竊盜所得,總計價值80,700元,被告已同意由其工作獎 金中扣除還予告訴人,部分業經扣案漸次發還告訴人。若有



未實際發還的部分,請依刑法為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及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檢察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 邵 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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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