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蒲宗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30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先後於網路社交軟體發表如附件犯罪 事實所示妨害告訴人名譽文字之時間、空間相當密接,侵害 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單一犯意而 反覆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於多數人得瀏覽之社交軟 體TWITTER 網頁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侵害告訴人之人格法 益,所散布之文字內容減損一般人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所 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指摘之言論內容及性質、所刊登網路頁面之散布程度強弱 、其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與告訴人為同校同學 ,素無恩怨之關係、始終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和解亦未 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之犯後態度,暨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與 家庭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 卷第11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037號
被 告 乙○○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9 年3 月間,在屏東縣屏東 市○○○路000 號,經由網路連結,使用暱稱「funfun321 」在社交軟體TWITTER 接續多次張貼甲○○之照片並發表: 「幹他真的超爽,我:幹,你的穴為什麼一直夾著我的屌? 廷:沒有、我:嗯?是想要我口爆你還是內射?選一個啊、 廷:先內射我啊、照片是內射完他一次,他居然說第二次也 是想要內射,我是不是把它操壞了」、「有人剛下班傳這張 給我,說要找我過騎人節,是什麼意思呢?」、「你躺的那 麼撩人應該不知道你等等就要被輪姦了呢?」、「之前跟便 器約炮,偷拍他等我的背影,我快受不了了」、「頭像是我 的砲友,分享我與砲友們的互動。本人175/100/ 23/1 。希 望照片跟影像看看就好,別亂流出。」、「愷被我打射完, 我在用手摩他的龜頭,發現他居然爽到腳一直抽動。」、「 以前有一次他室友不在,叫我趕快去灌滿他,我當然馬上去 ,他那時候比較可愛,現在也很可愛啦。」等不實且足以毀
損甲○○名譽之事,嗣甲○○於109 年3 月19日19時51分經 友人告知,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乙○○對於上揭時、地加重誹謗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甲○○指訴述情節相符,復有TWITTER 網頁翻拍7 紙在 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檢察官 蔡 佩 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 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