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580號
TNDM,109,簡,2580,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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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調偵字第7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雅俊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雅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 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四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時間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無前科、 於開放空間行竊、所生損害、已達成民事調解、告訴人表明 不予訴究、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 執行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亦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因思慮未周,致罹 此罪名,犯後坦承犯罪,尚有悔意,已達成調解且告訴人表 示不予訴究,另其患有思覺失調症(有附於調偵卷第二頁之 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一0九年刑調字第0二二九號調解 筆錄;警卷第十五、十六頁之高雄榮總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佐),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已足 促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末查,其與告訴人 已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被告所竊得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 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797號
被 告 張雅俊
選任辯護人 林炎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雅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如附表編號 1 至4 竊盜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之寶雅生活館內,以如附表編號1 至4 竊盜方式欄所示之 方式,竊取蔡怡枰所管領,如附表編號1 至4 遭竊財物欄所 示之內褲共計29件(價值共計新臺幣4850元)得手。嗣因蔡 怡枰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怡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雅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告訴人蔡怡枰指訴遭竊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卷附監視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5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被告所 為4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至 被告所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尚未發還被害人,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檢察官 蔡 宜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竊盜時間 │ 竊盜方式 │遭竊財物 │
├──┼───────┼──────────┼─────┤
│ 1 │民國108年12月1│張雅俊趁隙徒手竊取蔡│內褲數件 │
│ │0日15時5分許 │怡枰所管領之內褲數件│ │
│ │ │得手。 │ │
├──┼───────┼──────────┼─────┤
│ 2 │108年12月11日1│張雅俊趁隙徒手竊取蔡│內褲數件 │
│ │2時1分許 │怡枰所管領之內褲數件│ │
│ │ │得手。 │ │
├──┼───────┼──────────┼─────┤
│ 3 │108年12月19日1│張雅俊趁隙徒手竊取蔡│內褲數件 │
│ │1時6分許 │怡枰所管領之內褲數件│ │
│ │ │得手。 │ │
├──┼───────┼──────────┼─────┤
│ 4 │108年12月20日1│張雅俊趁隙徒手竊取蔡│內褲數件 │
│ │0時6分許 │怡枰所管領之內褲數件│ │
│ │ │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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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