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468號
TNDM,109,易,468,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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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紹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偵字第
1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紹芳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翁紹芳於民國108年3月16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里 ○○○段000號之1旁寮屋前,見沈麗卿步出寮屋,為表示友 好遂向前欲抱住沈麗卿,不慎用力過猛,導致尚未站穩之沈 麗卿因此跌倒,翁紹芳身體亦因而隨勢壓於沈麗卿身上,致 沈麗卿受有左橈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沈麗卿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沈麗卿、證人張燕華於 警詢或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規定,應認均無證據能力。至證人張燕 華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業經檢察官依法命其具結,被告翁紹芳復未主 張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二、告訴人所提出之台灣省中醫藥學術會接骨療傷證明書、陽明 醫院診斷證明書,係告訴人就醫接受治療,由醫師本於其專 業知識為其進行醫療行為後,於此業務上而製作之文書,具 有相當之中立性,且與告訴人傷勢之待證事項具有相當關聯 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 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三、告訴人之傷勢照片,係以機械方式所留存之影像,並非依憑 人之記憶再加以轉述而得,非屬供述證據,無傳聞證據排除 法則之適用,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



、變造所取得,又與本件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亦得作為 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翁紹芳固不否認伊與告訴人沈麗卿於上開時間,均 有在前揭寮屋中唱歌聊天,且當日伊與告訴人雙雙倒地之事 實,惟否認涉有過失傷害罪,辯稱:伊並未撲向告訴人,也 沒有壓在告訴人身上,當時係告訴人與張燕華蕭佳成3人 先站在屋外聊天,伊走出寮屋後,與告訴人3人一起聊天, 閒聊當中伊與告訴人為表示友好而互相搭肩,因未站穩,伊 與告訴人2人均跌在地上,當場告訴人並未反應有受傷或疼 痛之情事,伊不知道告訴人當天有受傷等語。
二、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沈麗卿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 是否在108年3月16日有去臺南市○○區○○里○○○段000 號之1旁寮屋?)有。(問:是否記得當天去那邊的有哪些 人?)一些是第一次認識的,連翁紹芳我也是那天第一次認 識,還有黃淑真,剩餘的那些名字我不知道,因為都第一次 認識的。(問:張燕華有無在場?)張燕華也是第一天認識 的,她是裡面的主人,陳添丁也是那個工寮的主人。我是黃 淑真的朋友。(問:你在108年3月17日是否有去陽明醫院就 診?)對,有。(問:我看診斷證明書,你是有左橈骨骨折 ?)是,斷掉。(問:左橈骨骨折是在什麼地方發生的?) 16日下午,就在工寮那裡發生的。(問:是否是你就診前一 天去工寮時發生的?)對,我剛要出來就被推倒。(問:你 所謂剛要出來是指剛要從工寮出來還是?)我前腳出門,後 腳還沒著地就被推倒了。(問:你是從工寮剛剛走出來就倒 地還是你走出來過一段時間才倒地?)我是左腳先出,右腳 還沒有併合就被推倒了。(問:你有無看到誰推倒你?)有 ,就是翁紹芳撲過來。(問:所以翁紹芳當時是跟你面對面 ?)稍微有一點角度過來,不是正面,她是在我右邊的前方 。(問:所謂翁紹芳撲過來是指說她要抱你或者是要怎麼樣 嗎?)我不知道,我就無緣無故被撲倒。(問:你說被推倒 的話,翁紹芳有碰觸到你身體的什麼地方?)我被她壓著。 (問:所以你是說被告直接用身體撞你,手沒有抬起來?) 我是沒有印象,我一出來就被她撲倒,我就這樣倒下去,我 的手就劇痛,沒辦法起來,人家拉我起來。(問:是很突然 的嗎?)突然的。(問:你說你的手劇痛,你的手是用何手 勢為何會碰到手?)我被這樣子撲倒,你看一個人站著被突 然間撲倒,我就這樣子壓下去就劇痛,『ㄅ一ㄚ』一聲。( 問:你是要撐住地上?)對,這一隻手要撐地。(問:有無



印象誰拉你起來?)沒什麼印象,我那時候很痛,我也不知 道誰。(問:那時候有無看到張燕華?)有看到張燕華。( 問:張燕華是本來就在外面還是從屋內出來?)張燕華當時 好像跟翁紹芳在樹下講話,就是我在裡面要出去的時候看到 她們在那邊講話,我出去就瞬間被撲倒。(問:那棵樹距離 門口多遠?)差不多我坐的這個地方到那個桌腳(通譯旁櫃 子的桌腳)。【法官諭知請通譯當庭以尺測量被告所述距離 為424公分。】(問:你說你剛走出來,翁紹芳是很快的從 樹下衝過來嗎?)對,我是在裡面要出來時,我有看到外面 她們兩個在那邊講話。(問:還有無別人?)還有一個蕭嘉 成,跟張燕華,他們兩個看得最清楚,我記得他們在外面講 話。(問:當時黃淑真或者是陳添丁有無在屋外?)沒有, 他們在裡面。(問:你起來之後,旁邊有無看到誰過來關心 你?)就是黃淑真,都第一天認識的朋友。(問:張燕華有 無過來?)有,張燕華看到被告撲倒我,她就趕快過來也是 要拉我。(問:有無人問你是否受傷或怎樣?)張燕華,她 看我這樣子劇痛,眼淚都掉下來了,她很關心的說叫我趕快 去就醫。(問:你有無跟張燕華說你哪邊痛或是怎麼樣?) 手,我有跟她講說我的手很痛,她就是看我抱著手很痛,她 就叫我趕快去就醫。(問:你倒地之後,你還有在現場停留 多久?)沒有停留,就馬上坐車,那時候去到武術館也是差 不多6點多快7點,我第一天是去武術館。(問:依照你提出 的證明,你隔天去陽明醫院就診,但是你在去陽明醫院就診 前,是有去國術館?)對。(問:就是當天嗎?)當天,當 天去國術館。(問:你當天離開是如何離開?用什麼交通工 具?)蕭嘉成開車趕快帶我去就醫。(問:你剛才說在事發 之前是翁紹芳蕭嘉成張燕華三個人在寮屋外面的樹下聊 天?)對,我看到翁紹芳張燕華在聊天,蕭嘉成是站在車 那邊,距離也不會很遠,差不多兩、三步而已。(問:你當 時是走出屋外準備要走到樹下那邊跟他們一起聊天嗎?)不 是,那時候好像大家都準備要回去了。(問:有無人跟著你 一起出來?)沒有。(問:你自己一個人走出去?)是。( 問:你走出去時,有無看到翁紹芳對著你走過來?)那時候 我要出去時,看他們在樹下聊天,我不知道她要衝過來。( 問:你有無看到被告對著你過來?)沒有注意。(問:在被 告碰到你之前有無叫你?)沒有。(問:你倒在地上你說是 被告對著你撲過來把你撲倒,當時你是否是左邊著地?)對 ,我是大約左邊著地,被告是從我的右前方過來。(問:你 當時跌倒後有無喊叫?)劇痛,叫不出來。(問:你有無叫 出來?)叫不出來,劇痛,叫不出來。(問:後來你有無表



示你手很痛?)對,我就說我的手真的很痛。(問:當時你 有跟誰說你手痛的事情?)黃淑真跟張燕華張燕華是當場 看我這樣子劇痛,趕快叫我去就醫。(問:你說你手痛,你 確定黃淑真跟張燕華這兩個人知道?)翁紹芳坐他們的車, 我在武術館看完回去時,我就跟黃淑真說我的手被翁紹芳這 樣一推,劇痛,已經斷了,黃淑真也有通知翁紹芳。(問: 你是如何知道黃淑真有通知翁紹芳?)她有跟我講,她隔天 就趕快到我們家看我,她說她有約翁紹芳翁紹芳都一直推 遲,說她沒空。(問:當天在寮屋時,你有無跟翁紹芳說你 手很痛?)沒有。(問:為何你沒有跟她講?)就叫不出來 ,都很痛。(問:你為何沒跟被告說你手很痛?)好像是有 ,我說我的手很痛,應該她有聽到吧,我說的手很痛,真的 很痛。(問:當時在你身邊的人有誰?)蕭嘉成張燕華。 (問:翁紹芳有無在你旁邊?)有,她就在我前面,她站起 來在我前面。(問:你那時候有說你手很痛?)是。(問: 你說你手很痛之後,翁紹芳有講什麼話嗎?)我沒有聽她說 什麼話,我是聽張燕華說趕快去就醫,說我的手腫起來了, 趕快去就醫。(問:你跌倒之後你還有無繼續留在現場跟大 家聊天?)沒有,沒辦法。(問:案發前你認識黃淑真多久 ?)認識她大約將近半年吧。(問:你認識張燕華多久?) 當天認識。」等語(本院卷第121至135頁)。證人即告訴人 沈麗卿證稱當日其在行進間尚未站穩,即遭被告前撲而跌倒 在地,被告並順勢壓在其身上,其當日就醫發現左手橈骨骨 折等情,並提出台灣省中醫藥學術會接骨療傷證明書及收據 、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張、受傷之照片6張附卷可資佐證 (警卷第15頁、偵卷第41至47頁)。
㈡、下列在場之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及偵查中具結後證述如下: ⒈證人張燕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在108年3 月16日之前是否認識翁紹芳沈麗卿?)我認識翁紹芳一年 多了,她有去那邊幾次,我們都有碰面,沈麗卿第一次見面 ,以前不認識。(問:你跟沈麗卿翁紹芳有無什麼恩怨、 爭執?)都沒有,因為翁紹芳是朋友的朋友,我們都沒什麼 過節,就是朋友,沒什麼。(問:當天是有何原因才會去工 寮?)就朋友,工寮那邊有唱歌,沈麗卿翁紹芳是另一個 朋友她邀來的。(問:另一個朋友叫什麼名字?)黃淑真。 (問:當天是否有發生沈麗卿翁紹芳倒地的事情?)有。 (問:可否說一下經過為何?)那時候我還有蕭先生,我們 在室外談話,翁紹芳也在那邊。翁紹芳芬在我左邊,蕭先生 在右邊,離我們兩個稍微遠一點,我跟翁紹芳是比較靠近, 因為我們都是女生,所以我們就靠近在講話,後來我看到沈



麗卿從裡面走出來,她可能也要參與我們的談話,翁紹芳看 到沈麗卿出來了,沈麗卿還沒有站穩,翁紹芳就撲過去了, 翁紹芳可能很高興要跟沈麗卿講話,就撲過去了。(問:當 天你們在那邊大家都相談甚歡嗎?還是有什麼口角爭執?) 都沒有,在裡面唱歌的人唱歌、泡茶,本來是我跟蕭先生兩 個在講話,後來翁紹芳出來,就我們三個。(問:你有無注 意她們兩個有怎樣的互動?)我當時在外面,翁紹芳在裡面 唱歌,後來翁紹芳出來,就參與我跟蕭先生的談話、聊天, 翁紹芳還在裡面唱歌時,我就看她們很高興在唱歌,就我跟 蕭先生在外面講話而已,後來翁紹芳出來了,她就跟我聊天 ,後來沈麗卿出來了,翁紹芳沈麗卿出來,沈麗卿還沒有 站穩,翁紹芳就撲過去了,應該翁紹芳也沒什麼惡意,她只 是要跟沈麗卿講話。(問:你所謂還沒站穩是指從屋子到出 來是有一個高度落差或是什麼樣的地形,會讓人家不容易站 穩?還是都是平地?)都是平地,沒有什麼落差。(問:你 所謂的沒有站穩視什麼樣的情形?)沈麗卿還在走路,還沒 有站好。(問:你是說還沒有到定點?)對,沒有,沈麗卿 就剛到定點,翁紹芳就撲過去了。(問:撲過去是指翁紹芳 的速度很快過去?)對。(問:你看到撲過去是什麼樣的情 形?所謂的撲是指有用到身體什麼樣的部位還是怎麼樣?) 翁紹芳就是看沈麗卿到了,可能是要抱她【證人雙手向前伸 ,手臂稍微彎曲】,沈麗卿站不穩,翁紹芳撲在沈麗卿的身 體上面,沈麗卿就被撲倒跌坐在地上,手放在地上。(問: 翁紹芳有壓在沈麗卿身上嗎?)有,正面,她們兩個面對面 ,翁紹芳就這樣撲過去【證人雙手向前伸,手臂稍微彎曲】 ,沈麗卿跌坐,翁紹芳沈麗卿壓住。(問:所以照你的說 法就是說是一個突然撲上前去的動作,有無翁紹芳是先勾沈 麗卿的肩,其他肢體上的接觸互動?)沒有。(問:所以照 這樣講翁紹芳如果撲上去,她們兩個是面對面,而不是有搭 肩兩人平行?)沒有。她們就是面對面,翁紹芳就撲過去, 沈麗卿就跌坐在地上,翁紹芳也站不穩,她也是撲倒在沈麗 卿的身上,是面對面的。(問:你看到她們兩個都跌倒在地 上,你有無過去看一下?)我還把沈麗卿扶起來,那時候她 就表情很痛苦,好像很痛,她跟我說她手好像斷掉了。(問 :她有無說很痛?)有,因為我看她的表情就很痛苦,她說 好像手斷掉了,那時候5點了,我想說5點也該要回去了,我 叫她趕快回去嘉義,要找醫生,要照X光。(問:除了你之 外,有誰也過來關心?)我,蕭先生在旁邊,還有裡面的人 看到有人跌倒,就都跑出來了。(問:黃淑真有無過來?) 黃淑真應該也有出來,因為當時我也慌亂了,我趕快要把沈



麗卿牽起來,翁紹芳在上面,我也是要幫忙拉起來,裡面的 人就跑出來,那時候我也沒注意,我只有注意沈麗卿說她手 很痛。(問:沈麗卿除了跌坐之後有跟你講話,有無看到她 有跟誰講到話?)蕭先生也是趕快來扶,應該黃淑真吧,我 不知道,我沒看到。就是那時候很亂,我沒有去注意到其他 的人,我只關心沈麗卿。(問:沈麗卿講的時候旁邊有無什 麼人,你可否確定?)很多人,好幾個。(問:你有無看到 翁紹芳有過來關心沈麗卿的狀況?)沒有。(問:沈麗卿起 來之後還有在現場跟你們聊一下之後再走嗎?)很多人都在 關心,她就跟我說她說很痛,我說那趕快回去,我就叫她趕 快回去了。(問:受傷之後停留一下就走了?)對,就是大 家都來關心這件事情,到底如何,關心有沒有怎樣,因為我 在那裡,沈麗卿跟我說她手很痛,痛苦的表情,手扶著,我 跟她說你趕快回去看,以致於其他人我就不知道。(問:沈 麗卿如何離開那個地方?)蕭先生載她來的,所以蕭先生載 她回去。(問:事發當時陳添丁跟黃淑真是否都在屋內?) 對。(問:後來沈麗卿翁紹芳倒地之後,黃淑真跟陳添丁 有無出來?)有,他們都有出來。(問:沈麗卿說她手很痛 ,手斷掉這件事情是在大家都在場還是她私下跟你講的?) 大家都在場的時候她就講了。(問:當時翁紹芳是否也在旁 邊?還是翁紹芳走掉了?)那時候她還在寮屋那裡,就是一 樣那個地方,但是她距離多遠我不知道,我沒注意到。(問 :你當天有無跟翁紹芳沈麗卿好像手斷了?)我沒有刻意 去跟她說。(問:當時你跟翁紹芳站的位置距離沈麗卿走出 來的寮屋門口多遠?)我這邊到後面牆壁。差不多我到 法官的位置。【法官諭知請通譯測量證人所述距離為500公 分。】(問:翁紹芳沈麗卿倒地的位置是在什麼地方?在 門口一出來還是已經走在路中間?)就我們的位置,因為我 站在這裡,本來翁紹芳是在跟我講話,剛好我們的臉面向裡 面,翁紹芳有看到沈麗卿要走出來了,走過來這裡,沈麗卿 還沒站穩,翁紹芳很快速就過去了。(問:所以沈麗卿走過 來走到你們旁邊?)走到我們旁邊了,還沒有站穩。」等語 (本院卷第137至147頁)。證人張燕華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 :「(問:本件案發當時你是否在場?)是。當時我、翁紹 芳、蕭先生在寮子外面聊天,沈麗卿從寮子走出,沈麗卿走 到我們前面還沒站穩,翁紹芳就整個人撲到沈麗卿身上,沈 麗卿就跌坐而且手有壓在地上,整個人往後仰,翁紹芳也整 個人壓在沈麗卿身上。(問:這之後翁紹芳沈麗卿有無其 他動作?)沒有。但是我當時看沈麗卿的表情很痛苦,沈麗 卿當場跟我說他手好像斷了,我就跟沈麗卿說教他快點回嘉



義去醫院看診。(問:當時沈麗卿表情痛苦的樣子翁紹芳是 否有看到?)有。當時翁紹芳人也在現場,翁紹芳在當時就 知道沈麗卿可能有受傷。【後改稱】我們4人當時都在寮子 外面,寮子裡的人也有出來,我不確定我跟沈麗卿講的話翁 紹芳是否有聽到,但當時寮子外的人都知道沈麗卿受傷了。 (問:本件翁紹芳提告沈麗卿沈麗卿當時有與他勾肩搭背 ,導致2人一起跌坐,翁紹芳並因此受傷,對此你有何意見 ?)我看不出翁紹芳有受傷,而且翁紹芳沈麗卿也沒有勾 肩搭背,我、翁紹芳、蕭先生在寮子外聊天時,翁紹芳原本 是抱著我的,後來是沈麗卿走出來,翁紹芳就放開我往沈麗 卿撲過去,而且翁紹芳確實有撲到沈麗卿身上,所以沈麗卿 就因此站立不穩而倒下去,後來翁紹芳也就因此壓在沈麗卿 身上。」等語(偵卷第55至57頁)。
⒉證人蕭嘉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那天下午在 東山區寮屋沈麗卿翁紹芳發生倒地的事情,你有無看到? )我有看到,我有親眼看到。(問:你當時站在哪裡?)我 站在她們面前。(問:樹下嗎?還是在車旁邊?)我的車旁 邊,因為我們要離開了,我在等沈麗卿。(問:翁紹芳當時 站在哪裡?)她站在樹下,跟張燕華說話,她們在樹下講話 。(問:沈麗卿從寮屋出來?)我在那裡等她,沈麗卿從寮 屋大門出來,剛踏出來一小段而已,翁紹芳就走過去那邊, 撞倒了,就趴著了。(問:所以沈麗卿是剛走出來?)是, 剛走出來而已。(問:走多遠了?)走沒多遠,走不知道有 無兩、三步,因為一年多了,差不多這樣而已,我也是站在 原地。(問:翁紹芳本來站的地方是在樹下?)是,她站在 樹下。(問:那棵樹與寮屋距離多遠?)差不多5尺。(問 :你說的5尺是台尺還是公尺?)多少尺我不會說,我站的 位置差不多是這裡到桌腳,不知道是多少尺。【法官諭知請 通譯測量證人所述距離為369公分。】(問:所以你推斷翁 紹芳站的地方跟寮屋也是差不多3公尺多?跟你的距離是一 樣?)都差不多,因為我們站的位置差不多這樣跟那樣,三 角形。(問:沈麗卿如何起來的?)好像有人扶她起來,沈 麗卿就壓著手痛的地方。(問:沈麗卿有無講什麼?)她說 她的手很痛。(問:你有無走過去?)沒有,沈麗卿走來要 坐車才跟我說她很痛,我車上有綠油精,我要拿綠油精給她 ,她說那個沒辦法,太痛了,綠油精沒用。(問:沈麗卿跌 倒後,在現場你們又留了多久才走?)一下子而已,因為翁 紹芳被拉去搭車後,換沈麗卿坐我的車,我們就馬上走了。 (問:你說沈麗卿起來後就有用右手去拉住她左手痛的地方 ?)是,捏著。(問:你有無聽到沈麗卿講什麼話?)很小



聲說她很痛。(問:後來你們走以後,你帶她去哪裡?)去 嘉義的一間國術館。(問:後來看完醫生,有無告訴你她手 怎麼了?)我們本來以為是脫臼而已,我們就去國術館,國 術館說這斷了,因為腫起來,國術館處理完,隔天不是辦法 ,沈麗卿才又叫我載她去陽明醫院,已經斷掉了。」等語( 本院卷第150至156頁)。
⒊證人黃淑真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認識被告 多久?)10幾年了。(問:你認識告訴人多久?)現在可能 1年多了吧。(問:當天被告是你帶她去的嗎?)對,因為 平常就是我帶她去,去哪裡都是我帶她去。(問:被告之前 是否認識告訴人?)沒有,她不認識。(問:當天告訴人有 無發生什麼事情?)有,我是在裡面,其實她們發生什麼事 我是沒看到,可是我在裡面,她們在外面,我轉過身就看到 她們兩個坐在地上,就這樣而已。(問:你是否有出來?) 應該有吧,因為那麼久了,我覺得又沒什麼事情。(問:她 們坐的地方是靠近寮屋門口還是在寮屋外面?)外面,我們 在裡面,她們在外面。(問:大概距離多遠?)大概像我們 的距離。(問:是否就是從應訊發言台到我的距離?)對。 【法官諭知請通譯測量實際距離,測量結果為500公分。】 (問:你看到她們兩人坐在地上,後來發生什麼事情?)後 來我就不知道了。(問:告訴人有無說她受傷?)我是沒聽 說,告訴人當天晚上好像8、9點有LINE給我說,淑真我手好 痛,我問她說你手為什麼那麼痛,她說被被告壓到。(問: 所以是晚上8、9點告訴人LINE你,你才知道?)對,當場我 不知道。(問:她們跌倒後,告訴人是過多久才回去?是跌 倒後馬上就回家還是過很久?)就都一起回去吧。(問:是 她們跌倒後就回去了嗎?)對,那時候就是要散會了。( 問:你看她們兩人跌倒後有沒有人過去旁邊查看她們?)有 ,張燕華還有那個姓蕭的。(問:你為何會突然回頭看,是 有人叫嗎?還是怎麼樣?)有叫一聲『啊』。(問:是否知 道是誰叫的?)我不曉得,因為那時候剛好在唱歌。」等語 (本院卷第195至200頁)。
⒋證人陳添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這個寮屋是 否是你的?)是。(問:從現在開始往前回算,你認識被告 多久?)不知道幾年,我記不清楚,3、4年左右。(問:你 認識告訴人大概多久?)那天剛認識。(問:你跟這兩位有 無糾紛?)都沒有。(問:那天被告跟告訴人有無發生何事 ?)我們在裡面喝茶,告訴人說要回去,她們就出去了,然 後一陣子我還在裡面,她們跌倒,我沒有看到,說她們跌倒 。(問:誰說什麼?你有無看到她們兩人跌在地上?)沒有



。(問:你有無出去看?)有。(問:看到怎樣?)她們起 來了。(問:那時候除了她們兩人以外還有誰在外面?)張 燕華在那裡,跟蕭先生,她們就說要回去了。(問:蕭先生 是否是跟告訴人一起回去?)是。(問:那天告訴人有無受 傷?)有,她手在痛,我叫她回去看醫生。(問:當天告訴 人有說她手痛?)是,她說手很痛,我說這樣趕快回去看醫 生。(問:後來跌倒之後告訴人是馬上就回去還是還有繼續 在那邊跟你們聊天?)沒有多久就回去了。沒有1小時,差 不多10幾分鐘,我出去的時候,她說手很痛,我叫她快點回 去。(問:她說手痛的時候是在哪裡跟你講?)我出去。( 問:被告有無在旁邊?)有,她們在外面。」等語(本院卷 第202至207頁)。
㈢、綜觀上開證人所述:
⒈證人張燕華蕭嘉成均證稱,被告與證人張燕華蕭嘉成先 在寮屋外聊天,告訴人之後才步出寮屋,被告見告訴人步出 寮屋,上前走向告訴人,卻將告訴人撲倒等情,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沈麗卿證述情形相同,尤其證人張燕華當時站在屋外 ,正好目擊事發經過,且於案發前已與被告相識1年餘,與 告訴人則為初次見面,與2人均無恩怨,證人張燕華應無虛 構誣陷被告之動機,是證人張燕華之證述當屬可採。被告辯 稱係告訴人與證人張燕華蕭嘉成先在屋外聊天,伊嗣後才 步出寮屋加入云云,顯不足採。
⒉證人張燕華蕭嘉成陳添丁均證稱,告訴人及被告雙雙倒 地,在場之人將告訴人拉起後,告訴人當場有表示左手很痛 ,證人張燕華陳添丁均要告訴人盡速前往就醫,證人蕭嘉 成立即駕車搭載告訴人回嘉義前往勝雄國術館就醫,發現告 訴人骨折,第二天又前往陽明醫院就診等情,上開證人3人 證述情節一致,且與證人即告訴人沈麗卿證稱伊當天有表示 左手很痛,並前往就醫發現左手橈骨骨折等情亦屬相符,復 有告訴人提出於108年3月16日、同年月17日就醫之診斷證明 書及照片6張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被告辯稱告 訴人當場並未表示受傷,在場之人都不知道告訴人受傷云云 ,顯不足採信。
⒊至於證人黃淑真雖證稱並未目擊事發經過,但就上開本院認 定事實亦未為相左之陳述。又告訴人與被告雙雙倒地處究竟 是被告剛步出寮屋處,或是已到告訴人所在之樹下一節,上 開證人所述或有出入;然查,本案係於一瞬間發生,事發突 然,而寮屋距離被告與證人張燕華原本站立之處,亦僅有3 公尺或5公尺,距離甚短,告訴人究竟是在寮屋至樹下間之 何地點跌倒,或因每位證人所處位置不同而有不同之估算及



判斷,因而就此點為不一致之證述,尚屬情理之常,不能遽 而推翻證人其餘證述之證明力。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 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翁紹芳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業於 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 效。修正前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原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 文則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法定 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 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關係、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 人所受傷勢,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尚未與告訴人和解 之情形,兼衡被告前無科刑紀錄,及其智識程度(專科畢業 )、職業(擔任公司生產管理、月薪4萬餘元)、家庭生活 狀況(需扶養先生、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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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