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137號
TNDM,109,撤緩,137,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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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錦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9年度
執緩字第249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錦雲於本院一百零八年度智簡字第十九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錦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2月25日,以108年度智簡字第19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 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 ,嗣於109年4月7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109年6月10日 完成法治教育1場次後,即於109年7月8日到向檢察署時向觀 護人陳明其因健康因素(髖骨骨折舊傷、甲狀腺亢進),無 法配合接續完成法治教育及遵守執行保護管束之命令,自願 撤銷緩刑宣告,足見其確無法遵守服從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 命令之意,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 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預防再犯所為之 必要命令;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 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 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至於上述規定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 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 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該條 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此有該條規定 之立法理由足資參照。蓋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在鼓勵惡性 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 善,復歸社會正途;緩刑以附條件方式為之,則係基於個別 預防與分配正義之目的,使犯罪行為人得以自新並適度填補 犯罪所生損害,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經宣告緩刑後不因此有



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寬典,因而設有撤銷緩刑宣 告之制度。是如受刑人未履行緩刑所附負擔,自應考量受刑 人是否自始真心願意接受該負擔條件,或是否有前述無故不 履行或逃匿情事,並衡酌受刑人未履行負擔與被害人所受損 害之具體情況,以資判斷原緩刑宣告是否已難收預期效果, 而有撤銷並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始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合先 敘明。再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 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智簡字第19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 治教育2場次,嗣於109年4月7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經 109年6月10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 官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完成法治教育課程1場次後,即 於109年7月8日具狀向臺南地檢署觀護人表示其因健康因素 (髖骨骨折舊傷、甲狀腺亢進),無法配合接續完成法治教 育及遵守執行保護管束之命令,自願撤銷緩刑等語,有上開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簽呈、執行保護管 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及具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上開108年度 智簡字第19號判決亦載明:「又考量被告為圖小利,而販賣 仿冒他人商標權之物品,未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益,其守法 觀念顯有不足,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導正偏差行為, 避免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課予被告預防再犯 所為必要命令宣告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 ,諭知於緩刑期間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 治教育2場次」等語明確,有該等判決書1份附卷可憑,則受 刑人既已其明確表達不願依前開緩刑所附負擔接受法治教育 ,並請求撤銷緩刑,顯見其無依上開判決內容履行緩刑所定 負擔之意願,違規情節難謂非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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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