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09年度,18號
TPDA,109,救,18,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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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賴何素青
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老人年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賴何素青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 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 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 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為 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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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