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訴訟代理人 陳祖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0001 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000-ND-0000000 普通股 600 600000 1張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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