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973號
TPDV,109,除,973,202008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韋厚華(即韋敬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