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陳正宗
陳王阿惜
陳鳳玲
陳筱玲
溫淑媛
黃月星
劉二郎
陳盈璋
陳盈宏
陳盈達
共 同
代 理 人 林玉芬律師
王邵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