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陳金玲(即陳張三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439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1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9 年8 月18日下午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 未屆滿(應至同年8 月19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普通股 1 274 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普通股 1 27 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普通股 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