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于若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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