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原 告 洪村山
洪松廷
洪松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
4萬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7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新臺幣(下同)3,000元,尚欠7萬3,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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