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69號
TPDV,109,重訴,769,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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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穩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億8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萬
62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367萬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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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穩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