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29號
原 告 陳乃慈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周哲毅即維格醫美診所(西門店)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周哲毅即維格醫美診所(西門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伍佰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
欠新台幣伍萬零參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