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794號
TPDV,109,訴,5794,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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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4號
原 告 徐翾
被 告 曹郡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 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9樓之3」,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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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