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505號
TPDV,109,訴,5505,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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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05號
原 告 王金鵬
被 告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09年7月3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33 至136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137頁)、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139頁)及答詢表(見本院卷第141 、142頁)等資料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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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