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18號
TPDV,109,訴,5218,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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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18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王順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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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