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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162號
TPDV,109,訴,5162,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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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62號
原 告 鴻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宇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裁 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 開裁定業於109年7月6 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故其訴 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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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