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51號
原 告 尹世樂
被 告 尤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攤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4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