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42號
TPDV,109,訴,442,20200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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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殺價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442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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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殺價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