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15號原 告 羅珮毓 羅珮瑄 羅珮嘉 被 告 周駿傑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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