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58號
TPDV,109,訴,3358,202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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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8號
原 告 楊金澔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張厤茜

張竣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
事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
原告於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仍
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民國 108年12月4日於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 819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937,791元本息(附民卷第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而請求被告給付 1,337,197元本息(本院卷第
73頁)。核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訴之擴張,揆諸首揭說明,
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從而,原告擴張請求 399,406元(計算式
:1,337,197元-937,791元=399,406 元),上開訴訟標的金額
為399,4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 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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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