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威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佳倩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5,0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