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4號
原 告 葉貴英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蔡穎瑩律師
被 告 葉樹明
葉淑端
葉樹忠
葉昶攸
葉岩州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告 葉吳雲珠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