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87號原 告 劉秀雲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被 告 朱林書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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