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睿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法定代理人 陳時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均廢棄。㈡確認上訴人於民國78年
4月21日取得之醫師證書及78年4月4日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證書
為真正。此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上訴人倘獲勝訴判決,其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